+
學校領導 學校工作人員 理事機構 該 標準本身 ( 第1部分 和 第2部分) 具有 法定效力 ( 第6( 8 ) ( a)教育 ( 中小學教師 評價 ) (英格蘭 )規例 2012) 。 他們 受法律 頒布 ; 您必須遵守 ,除非他們 有 一個很好的理由 不這樣做。 他們定義 的做法 的 最低水平 為學員和 教師 達到 合格的 教師地位 。 您還可以使用 它們來 評估所有 教師 資格的 教師地位 誰 受 的 教育 ( 中學教師 評價 ) ( 英格蘭 )規例 2012年 的 業績 。 該 標準 取代 “ 標準 合格的教師 地位 ”和“ 核心 專業標準 ” , 此前公佈的 由前 培訓與發展 局 的 學校 。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